49. 勞務派遣公司與勞動者的合同訂立的合同應為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。
50. 非全日制用工: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小時,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得超過24小時。不得約定試用期。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15天。
51. 列入檔案館接收范圍的工程,建設單位必須在工程竣工驗收后3個月內向城建檔案館移交一套符合規定的工程檔案。擴建、改建、維修也是3個月后。。。
52. 重大建設項目檔案驗收應在項目竣工驗收3個月之前完成。檔案驗收結果:合格、不合格。
53. 延期繳納稅款不得超過3個月。從滯納稅款之日起,按日加收滯納稅款的萬分之五的滯納金。
54. 行政處罰程序:1)簡單程序: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,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。2)一般程序3)聽證程序:處罰比較嚴重的,如吊銷。。。停業整頓、沒收。。大額罰款。
55. 區分三大罪:1)重大責任事故罪:犯罪主體是安全生產從業人員、安全生產管理人員、包工頭、無證從事生產、作業的人員。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。
2)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:客體是勞動安全。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。
3)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:犯罪主體僅限于建設單位、設計單位、施工單位、工程監理單位。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。
56. 撤銷權消失: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。明確表示或以行動表示放棄撤銷權。
57.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,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,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,視為拒絕。
58. 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6個月,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。
59.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是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。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,該撤銷權消滅。
60. 定金的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%。
61. 保證期間:1)一般保證:如沒有約定的,一般保證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,債權人為提起訴訟或仲裁,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。已提起訴訟或仲裁的,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。(從此日起再保6個月)
2)連帶責任保證:銅一般保證。
62. 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的,不得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,當事人申請保全證據的,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擔保。
63. 合議制度,是由3人以上單數人員組成合議庭。
64. 民事訴訟中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,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。
65. 民事訴訟: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,應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,有特殊情況需延長的,由本院院長批準,可延長6個月。
66. 民事訴訟:對判決(針對的是結果)不服的,提起上訴的時間為15天;對裁定(針對的是程序)不服額,提起上訴的時間為10天。
67. 民事訴訟:當事人申請再審,應當在判決、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2年內提出;2年后發現貪贓枉法。。。自知道或。。。3個月內提出。
68. 民事訴訟: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間為2年。期間從判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后1日起計算;未規定履行期間,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。
69. 民事訴訟: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6個月未執行的,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。上一級經審查,可以責令原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,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指令其他法院執行。
70. 仲裁法:當事人約定由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,應當各自選定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1名仲裁員,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。第三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。
71. 仲裁法:撤銷仲裁裁決,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。當事人應當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。
72. 行政復議:當事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是,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。但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造成延誤法定申請期限的,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。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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